婚內財產協議不一定非得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哦。咱國家法律說啦,只要協議內容合法,并且是雙方自愿、平等達成的,那它就有法律效力。不過呢,公證能讓協議的證據力度變強。所以呀,公證不是必須的,但要是選擇公證,就能讓協議更可靠、更好執行,能給雙方多一份保障呢。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一、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必須經過公證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在通常情況下,夫妻間所簽署的財產協議并非必然需要通過公證才能生效。
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若此類財產協議在內容上并未違反國家的法律規范、且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約定,便自然地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效力。盡管公正不是確立這類協議有效性的必備要件,然而,經過公證的婚期財產協議確實可以在證據力度方面有所提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要離婚才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應僅在離婚時才生效嗎
滿足下列幾個要求的婚內財產協議,在申請離婚時將會被認定為具備法律效力:
(一)參與協議簽訂的行為主體必須擁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民事行為能力,若在婚前協議簽署之時,有任何一方當事人當時正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況下的精神疾病狀態中,則此份婚前協議將被視為無效;
(二)協議內容必須是基于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愿所達成的合意,如在此過程中涉及到欺詐、威脅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當影響,那么這份婚前協議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并視作無效;
(三)此份婚前協議不得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同時也不能背離社會公共秩序與文明道德規范;
(四)最后,婚內財產協議的各項具體條件與協議條款都應采取書面形式進行明確記錄。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資產及婚前個人財產的各種約定,此類合意對雙方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作用與約束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內財產協議要公證嗎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在法律框架下,關于是否進行婚內財產協議的公證事宜,完全由相關當事人自行決定。婚內財產協議作為一種基礎性的民事契約,其效力并不直接受制于是否經過了公證程序。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和習慣性認知,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往往更具備法律上的強力證明力度。然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公證本身并非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必備條件,只要婚內雙方在簽署協議時能夠達成真實意愿并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即具備事實效力。盡管如此,這份婚內財產協議也無法對抗來自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主張。此外,夫妻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與需求,自行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各類財產及其分割方式,甚至包括婚前個人財產與共有財產的歸屬權處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協議并非必須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協議內容合法且雙方自愿平等,即具備法律效力。然而,公證可以提升協議的證據力度。因此,雖然公證不是必需的,但選擇公證可以加強協議的可靠性和執行力,為雙方提供更多保障。
公證不是生效的必要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一定經過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這三個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例如,夫妻雙方自愿平等地簽訂了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后雙方的工資收入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雙方是在真實意愿下簽訂的,內容也不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那么這個協議即使沒有公證也是有效的。
公證的好處
公證可以增強協議的證據效力。在一些可能出現的糾紛中,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更有力地證明雙方的約定內容。
比如,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產生爭議,經過公證的協議在法庭上更容易被采信。而且公證后的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也可能會更加順利,因為公證機構對協議進行了審查,其合法性和真實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確認,能夠給雙方多一份保障,使得雙方對于協議的履行更加放心。
協議生效的其他要求
除了不需要公證也能生效外,婚內財產協議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參與協議簽訂的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一方在簽訂協議時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患有嚴重精神疾病),那么協議無效。
同時,協議內容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協議也會無效。而且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并且要采用書面形式明確記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資產及婚前個人財產的各種約定,這樣的合意對雙方才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例如,夫妻雙方約定通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取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協議內容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者一方以威脅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方式強迫對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