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繼續撫養?—— 擬制血親關系的認定與撫養權爭取
1. 擬制血親關系的法律認定
“實際撫養教育關系” 的核心判斷標準包括:
長期共同生活(通常需持續一定年限,本案 “八年” 已滿足時間要求);
承擔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對子女進行日常照料、情感陪伴,形成穩定的親子依賴關系。
2. 繼續撫養的條件:以 “孩子利益最大化” 為核心
子女意愿:若子女已滿八周歲,其對撫養人的選擇意愿會被優先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撫養能力與環境:需證明自身有穩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條件,能為子女提供持續的生活、教育保障;
情感聯系深度:八年的撫養已形成深厚親子感情,這是爭取撫養權的重要優勢,法院會考量改變撫養環境對子女的不利影響;
親生父母的情況:若親生父母存在無力撫養、虐待遺棄、怠于履行義務等情形,法院更可能支持現有撫養人繼續撫養。
3. 操作路徑:協商優先,訴訟為輔
協商階段:需與孩子親生父母就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承擔等達成一致,可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訴訟階段: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提交以下證據證明撫養優勢:
長期撫養的證明(如生活照片、學校繳費記錄、醫療記錄等);
自身撫養能力證明(收入證明、居住證明、無不良嗜好證明等);
子女意愿的書面或口頭陳述(需法院或調解組織在場記錄);
親生父母不適合撫養的證據(如無穩定收入、存在惡習等)。
二、撫養費能否追回?—— 不當得利視角下的追償權
1. 追回撫養費的法律依據:不當得利
在非親生子女撫養中,撫養人對子女無法定撫養義務,其支付撫養費的行為使親生父母免除了法定撫養責任(受益),自身卻產生財產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權要求返還。
2. 追回的條件與證據要求
核心證據:需提供親子鑒定報告,明確子女與自身無血緣關系,這是主張追償的前提;
撫養費支出證明:如銀行轉賬記錄、學費 / 醫療費繳費憑證、購買生活用品的票據等,證明實際支出的金額和范圍;
時間范圍:通常可追回 “知曉或應當知曉子女非親生” 之前的撫養費,若長期不知情,八年期間的合理支出均可主張。
3. 法院判定返還的考量因素
撫養費的合理性:僅支持用于子女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的必要支出,超出正常范圍的奢侈消費可能不被認可;
雙方過錯程度:若親生父母存在隱瞞子女血緣關系的故意,法院可能判決全額或大部分返還;若撫養人明知非親生仍自愿撫養,可能減少返還比例;
撫養人的獲益:若撫養人因撫養行為獲得精神慰藉或情感回報,法院可能酌情扣減返還數額。
三、典型啟示:法律與情感的平衡
擬制血親受法律保護:即使無血緣關系,長期撫養形成的親子關系受法律認可,撫養人有權爭取撫養權,子女成年后也需對撫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權利義務對等:親生父母不能逃避法定撫養責任,隱瞞血緣關系導致他人無端付出的,需承擔返還撫養費的責任;
孩子利益優先:無論撫養權歸屬還是撫養費追償,法院均以 “子女健康成長” 為首要原則,避免因成人糾紛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