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需要不需要見證人,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自書遺囑,則不用見證人,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這種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到場證明,立遺囑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書寫設立遺囑。它具有簡便易行、節省開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隱私和秘密的特點。自書遺囑是被廣泛采用的一種遺囑形式。
如果是代書遺囑,則需要見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訂立遺囑可以通過其他人代寫的,代書遺囑除了被繼承人的簽名,一般還需要見證人簽名的,這樣的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因此,代書遺囑只有代書人沒有見證人無效。
寫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才當今社會,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的財產能夠為自己所希望的子女或者經濟條件相對不好的子女繼承。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應符合下列形式要件: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另外,自書遺囑要想生效,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