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首先進行調解,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可以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離婚男方不同意怎么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