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在生前處分其個人財產,在死亡后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賦予自然人訂立遺囑安排繼承事宜的自由,同時為了防止遺囑制度被惡意利用、非法濫用,也規定了遺囑的形式和有效要件。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于執行,防止發生糾紛。要訂立有效遺囑,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厘清遺產范圍,明確遺囑發生作用的領域。遺囑人應當對自己去世之后的遺產予以交代,包括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量。只要是遺囑人合法的個人財產,不論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還是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均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第二步:指定繼承人,明確遺產的歸屬。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如繼承人不明確,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第三步:列明繼承份額,明確遺囑的執行方法。在遺囑中,遺囑人應當指明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如未寫明繼承份額,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即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四步:指明繼承人的附加義務,設定遺囑適用前提。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設置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的前提條件。如生父在遺囑中將遺產留給女兒,同時要求女兒為繼母養老送終等。
第五步:再指定繼承人,防止指定繼承不能實現。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他的遺產由小兒子繼承,若小兒子先于他死亡或放棄繼承時,則由其兄繼承,則該人之兄即為再指定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看完以上內容應該對“怎樣立遺囑才合法有效”已經知曉了吧,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