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是不可以把財產給孩子的,因為孩子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除非給孩子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對于個人財產是有完全處分權的,即使將其送給孩子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則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將財產送給孩子,否則只有一方是無權處分共同財產的。
離婚的時候,把財產給孩子是不算轉移財產的,因為轉移財產是指一方將財產轉移到另一處隱藏起來,其目的是要將違法轉移的財產私分或獨占。財產轉移給孩子并沒有對財產進行隱藏,所以這種行為不會構成財產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