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咨詢:什么樣的行為才算是家庭暴力?在大家普遍的印象中只有毆打這類的身體暴力才算是家暴。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子女教育、生活瑣事等發生爭執時,被告經常性謾罵、訓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為,在雙方對抗中原告明顯處于弱勢,爭執的結果多為原告屈從于被告意愿。在原、被告發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報警和就醫,故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法院判決
被告的行為雖不足以嚴重傷害原告身體健康,但經常性地謾罵、訓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緊張,心理產生屈辱和恐懼感,其行為與家庭氛圍的和諧及優良家風建設相悖。
最終,在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基礎上,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尊重雙方婚姻自由權,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確認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原告就醫檢查的結果顯示,原告存在焦慮且輕度心理問題,認定被告的經常性謾罵行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屬于家庭暴力范疇,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正如法律規定的這樣,謾罵這種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經常性的,也屬于家庭暴力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也會受到很大損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切記,家暴不是“家務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絕沉默、運用法律,向家暴勇敢說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