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先生家共有父母及兄弟四人,父親承租著房管局的四間公房,父母生前與李先生的一個弟弟共同居住。李先生的父親于2000年去世,母親于2003年去世。父親承租的房屋在2001年開始拆遷,2004年拆遷完。但拆遷款全由他那位與父母一起居住的弟弟一人獨占。李先生咨詢繼承律師,拆遷開始時,他母親沒有去世,承租權是否應直接轉為母親;弟弟私改承租權是否合法;拆遷款算不算遺產;其余弟兄有無權利繼承?
律師解答:
先明確一點,公房承租與私房承租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及北京市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后,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公房承租權不能繼承
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有住房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房拆遷款一般是給承租人的一種補償及住房安置費用,歸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無權利繼承。李律師表示,很多人認為,父母承租著的公房在拆遷時全家人都能分得財產,為此出現家庭紛爭的也不少,這實際上是大家的一種誤解。如前所述,能夠得到公房拆遷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公房的承租權不能繼承,同樣因為公房拆遷所得的款項也不能算做遺產。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還需具體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況下,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發放下來,其中一半就應屬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買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這一半拆遷款作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們有權利繼承;如果拆遷款在承租人去世后發放下來,那么全部拆遷款就應當歸屬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遺產,別人無權利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