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稱為繼承,實踐中的財產繼承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有的會起訴到法院。那么,財產繼承糾紛怎么判決呢?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霞系被繼承人李某全非婚生女,被告李某蓮系被繼承人李某全配偶,二人于1980年4月12李某蓮、李某平、李某玲。2001年,上述宅基地上房屋被翻建為正房十間,面積為222.3平米。被繼承人李某全于2005年10月因病死亡。2010年,被告李某平出資重建了東、西、南房24間600余平米。2016年,上述房屋在小東流村拆遷改造中被拆除,補償款共計4465450元由被告李某平領取。補償款構成為:1、以宅基地面積乘以2為計算面積,以每平米4640元計算,并以每平米600元計算扣減空余面積66平米后獲補償款3736153.6元;2、地下室33.6平米,以每平米550元計算,獲補償款18480元;3、暖氣補償款24412.2元;4、裝修補償款162748元;5、搬遷費補償款8137.4元;6、過渡費補償款97648.8元;7、獎金406870元;8、附屬設施補償款11000元。原、被告等因上述補償款分割事宜引發糾紛。
原告李某霞于2016年8月29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繼承人李某全位于小東流村豐盛東區9排6號院拆遷補償款4465450元中的1/8,即558180元由其繼承;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三被告委托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平給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遷補償款123776.4元;駁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李某平給付原告李某霞房屋拆遷補償款123776.64元;駁回原告李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繼承人只能在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內進行繼承,并且在分割繼承遺產時應當區別對待,對有能力、有條件照顧而不盡照顧扶助義務的繼承人,應當不分或少分;對于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所講的贍養不是一時一刻,而是平日的一點一滴,尤其體現在父母的病重時期,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被繼承人盡到過主要的扶養照顧義務,反之三被告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為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同時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故本案不適用法律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結語和建議: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因拆遷補償款、遺產繼承引起的爭議日益增多,從小的方面講,這些糾紛的處理關系到家庭的和睦與否,處理得好,家庭就和睦,反之則不和睦,甚至會出現親人反目成仇的情況;從大的方面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如果構成社會的基本細胞出了問題,那么必然給構建和諧社會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在涉及到財產分配這類問題,應當盡早向專業繼承律師咨詢,盡可能地減少子女糾紛,從而維持家庭和睦、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