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稱均為化名)
【基本案情】
熊可才是一名退休干部。1999年,熊可才的老伴兒去世,3年后,在女兒熊欣的張羅下與同是喪偶的郝桂芝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熊可才早年購買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單元樓房內。
2012年底,74歲的熊可才被診斷出患了直腸癌,住院治療半年后不見好轉,甚至出現惡化。熊可才在郝桂芝的提議下,寫了一份遺囑:“我百年之后,我所有的房屋歸老伴兒郝桂芝繼承,存款由兒子和女兒平均繼承?!绷⒘诉z囑幾天后,郝桂芝便以身體不適為由回到自己的女兒家,不再照顧熊可才。在郝桂芝離開這段時間一直由熊可才的女兒熊欣護理。
2013年9月20日,熊可才的身體已經虛弱得無法執筆寫字了。在兩位好朋友張某和王某來看望他時, 熊可才向二人談到自己想立一份遺囑的想法。于是,張某和王某根據熊可才口述的內容,請醫院的護士周某打印了一份遺囑,其主要內容是:“我去世之后我所有的房屋由我兒子熊杰和女兒熊欣繼承。熊杰繼承房屋的三分之一,熊欣繼承房屋的三分之二。存款5萬元由妻子郝桂芝繼承?!睆埬澈屯跄硨⒋蛴〉倪z囑念給熊可才聽后,熊可才表示滿意,并吃力地寫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并在名字上摁了拇指印,張某和王某也在“見證人”欄內寫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張某和王某按熊可才的囑托保管遺囑并在其去世后交給其女兒。
2013年9月27日熊可才去世。操辦完熊可才的喪事后,熊杰和熊欣與郝桂芝就房產繼承問題爭執不下,郝桂芝以自己手中的遺囑有效,熊杰和熊欣手中的遺囑無效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熊可才的房屋。
庭審中,郝桂芝提供了熊可才親筆書寫的遺囑,熊杰和熊欣則提供了熊可才委托護士周某打印的遺囑,并請見證人張某、王某和周某出庭作證。法院認為,原告郝桂芝提供的熊可才的親筆遺囑已被其后的遺囑所改變,其要求按原遺囑繼承財產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而判決駁回了原告郝桂芝的訴訟請求。
【成都律師分析】: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員之間的繼承糾紛。其關鍵是被繼承人先后所立的兩份遺囑究竟哪一份是有效的。
我們先看第一份遺囑。該份遺囑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有其簽名,也注明了年、月、日。完全符合《繼承法》所要求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再看第二份遺囑。該份遺囑除了熊可才和見證人的簽名以及日期外,都是用電腦打印的,不符合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的規定, 這也正是郝桂芝認為該遺囑無效的理由。但是,該份遺囑上寫有兩名見證人,則它事實上具備“代書遺囑”的特征了。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關于“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規定,并沒有要求代書人要“親筆代書”,因而打印代書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代書”的一種形式,在電腦普及的今天來說,甚至可以說是一種主要形式。如果說還有什么瑕疵的話,那就是遺囑打印人即代書人周某沒有在該遺囑上簽下自己的名字。但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周某也出庭作證,證明了自己“代書”遺囑的過程,應當說是補足了該遺囑的瑕疵。因而,應當認定該遺囑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再從本案其他證據反映出的情況看,熊可才在立了第一份遺囑后,郝桂芝就不再護理他,在熊可才最后最困難的關頭是自己的女兒熊欣一直護理在病床前,因此熊可才變更自己所立的第一份遺囑完全有可信性,符合人們的日常經驗法則。
由于本案被繼承人所立的前后兩份遺囑分別符合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均為有效遺囑。但根據《繼承法》關于“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本案應當以第二份遺囑為準。所以,郝桂芝要求以其手中的第一份遺囑繼承熊可才房屋的訴訟請求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