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必須具有以下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是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
離婚彩禮需要返還嗎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