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中,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主張離婚的一方可以提起上訴,通過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判決。上訴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當事人無需任何理由都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當事人還可以通過申訴途徑要求重新判決。但是,因離婚案件可以在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內再提起起訴,司法實踐中,對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都會準許離婚,因此,判決不準離婚不必進行申訴程序。
通常來說,如果是普通簡單的離婚案件,法院會采取簡易程序審理,一般從法院立案到最終作出判決的時間為3個月,可能更短,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或是標的額較大或是案件相對復雜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都會采用普通程序審理,審限一般為三到六個月。倘若案件進展不順利,遇到對方逃避離婚傳票無法送達或需要鑒定等情況,具體的時間就只能根據案件情況而定了。對于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又未能判離的案件,想要離婚一方的當事人只能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二審期限一般為3個月所以,離婚一審到二審最少需要6個月的時間,甚至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