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通過遺囑方式處理財產的自由和權利;遺囑自由的含義包括:遺囑內容的確定自由、遺囑形式的選擇自由和遺囑的變更、撤銷自由;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由此可見,公民立遺囑時不能剝奪法定繼承人中,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否則,該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因此公民享有通過遺囑方式處理財產的自由和權利。遺囑自由的含義包括:遺囑內容的確定自由、遺囑形式的選擇自由和遺囑的變更、撤銷自由。這是意思自治原則中的具體體現,其本質是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和尊重。對遺囑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比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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