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紅與王某自2005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沒有未辦理結婚證。2024年11月16日李某紅意外去世。李某紅去世后,王某之子李某光將李某紅微信上的47000元轉至自己的微信,李某紅的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進得知后,將王某、李某光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自李某紅微信上轉走的47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紅的父母均已去世,本人終身未婚未育,目前其親屬有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與案外人李某紅自2005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二人財產發生了混同,被告李某光自李某紅微信上轉走的47000元,系二人的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份額應當相同,即李某紅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額,23500元。另外,李某紅去世,其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本案中,李某紅的遺產應當由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進繼承。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某、李某光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二原告235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菊、李某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同居關系財產分割與法定繼承糾紛,核心圍繞 “同居期間財產歸屬”“法定繼承人范圍” 兩大法律問題展開。下面結合判決邏輯與法律依據,對案件關鍵要點進行拆解分析:
一、核心前提:王某與李某紅的 “同居關系” 而非 “夫妻關系”
法院首先明確二人關系性質,這是后續財產分割與繼承的基礎 ——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均不構成 “事實婚姻”,僅屬于 “同居關系” 。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紅自 2005 年(遠晚于 1994 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領證,因此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而非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這一認定直接導致兩個關鍵后果:
王某不具備 “配偶” 身份,無法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配偶屬于第一順位,優先于兄弟姐妹)繼承李某紅的遺產;
二人財產不適用 “夫妻共同財產制”(如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僅能按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規則處理。
二、財產分割:47000 元為何按 “各占 1/2” 劃分?
法院認定微信中的 47000 元是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且無約定時份額均等,依據如下: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共同經營收益、共同管理的資金等),若無法明確區分個人歸屬(即 “財產混同”),應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
本案中,法院查明二人同居期間財產已混同,47000 元無法證明是李某紅的個人財產(如婚前個人存款、專屬贈與等),因此認定為共同財產。
份額劃分規則:根據《民法典》物權編關于 “共同共有” 的規定,若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份額無書面約定,且無法通過出資、貢獻等確定份額時,推定為各共有人份額均等。
因此,47000 元中,李某紅與王某各占 1/2,即李某紅僅享有 23500 元的所有權(該部分屬于其遺產),剩余 23500 元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
三、遺產繼承:為何由姐姐、弟弟繼承 23500 元?
李某紅去世后,其名下的 23500 元屬于遺產,需按 “法定繼承” 規則確定繼承人,核心是排除無資格繼承人,鎖定合法繼承人范圍:
第一順位繼承人已全部缺失:根據《民法典》第 1127 條,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為 “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
李某紅終身未婚,無 “配偶”;
無子女;
父母均已去世;
因此,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空缺,遺產需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位繼承人的范圍:《民法典》第 1127 條明確,第二順位繼承人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李某紅的親屬僅姐姐李某菊、弟弟李某進,無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二人是唯一合法的遺產繼承人,有權繼承李某紅名下的 23500 元。
四、判決結果的邏輯:為何王某、李某光需共同返還 23500 元?
李某光轉款行為的性質:李某光并非李某紅的繼承人,也無李某紅的授權,擅自將李某紅微信中的 47000 元轉至自己名下,屬于無權處分—— 其中 23500 元(李某紅的遺產)侵犯了姐姐、弟弟的繼承權,23500 元(王某的財產)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
王某的責任為何?:王某作為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共有人,對共同財產(包括自己的 23500 元)負有管理義務;同時,李某光是王某之子,其轉款行為可能與王某存在關聯(如共同知情、受益),因此法院判決二人共同承擔返還責任(僅返還屬于遺產的 23500 元,王某自身的 23500 元無需返還,故原告其他請求被駁回)。
五、案件核心法律啟示
同居關系≠夫妻關系:未領證的 “事實婚姻” 已不被法律認可,同居期間的財產、繼承等權益無法適用夫妻法律規則,需提前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財產歸屬;
法定繼承順位不可突破:無遺囑時,遺產嚴格按 “第一順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非法定繼承人(如同居伴侶、朋友)無繼承權(除非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需返還:即使是親屬,未經授權擅自轉移死者遺產,仍需向合法繼承人返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及侵權甚至刑事犯罪。
綜上,法院的判決嚴格依據《民法典》關于 “同居關系財產處理”“法定繼承” 的規定,邏輯清晰地劃分了財產歸屬與繼承范圍,既保護了合法繼承人的權益,也尊重了同居期間的財產混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