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遺囑繼承糾紛
案??號 (2022)京03民終14932號
發布日期 2022-12-29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京03民終1493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蘇某,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1,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2,女,1962年6月8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思佳,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3,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學濤,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蘇某、李某1因與被上訴人李某2、李某3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30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蘇某、李某1,被上訴人李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淼,被上訴人李某3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學濤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審理過程中,蘇某、李某1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蘇某、李某1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蘇某、李某1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1400元,減半收取5700元,由蘇某、李某1共同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員 張 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張韻可
書 記 員 王 艷
書 記 員 任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