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京0102民特616號
申請人:張XX,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西城區。
委托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張XX申請確定監護人一案,本院立案后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張XX稱:張XX與王XX系母女關系。王XX患有精神障礙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交流,長期需要人照顧。張XX向法院提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申請,經法院委托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認定被申請人王XX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該判決書并結合實際情況,請法院指定由張XX作為監護人。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王XX,女,2001年10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工貿技師學校學生,住北京市西城區。2022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2民特301號判決書,判決宣告王XX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XX提供的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顯示,王XX之母為張XX,王XX之父王東輝已于2015年3月25日死亡。
審理中,張XX表示,王XX未婚無子女,自幼一同與張XX及王東輝共同生活,由二人共同照顧,王東輝去世后,王XX由張XX獨自照顧。
經本院與王XX本人聯系,王XX表示愿意由張XX照料其生活,并擔任其監護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本案中,王XX已經本院判決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XX未婚無子女,其父已死亡,王XX本人表示同意由母親張XX作為其監護人,結合上述情況綜合考慮,現張XX要求作為王XX的監護人,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不持異議。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指定申請人張XX為王XX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 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楊伊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