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劉某是鄰居,趙某居北,劉某居南。趙某院落內為平房,房屋建成于2004年。劉某于2020年4月將院內原有平房翻建為二層樓房。趙某認為劉某翻建房屋后,其家中無法正常采光、通風,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拆除院內新建樓房并賠償損失10萬元。
劉某辯稱,其翻建房屋取得了村委會和鎮政府的同意,沒有超出宅基地面積,且為了避免影響趙某家采光,新房地基向南側移了1米多。
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申請對其房屋的日照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劉某房屋改建后,對趙某房屋南立面和西立面各窗的日照時數均有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趙某房屋建設在前,劉某翻建房屋時應該考慮到對趙某房屋日照所造成的影響。根據鑒定意見,劉某所建的二層樓房確實對趙某的房屋日照產生了不利影響,但考慮到雙方宅基地的實際情況(東西長、南北短),劉某建設房屋未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圍,符合農村建房要求,且未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也在建房時考慮了趙某家采光、日照問題,趙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劉某建設房屋時提出過異議,現趙某因為影響其日照,要求劉某拆除樓房,有失公平。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及鑒定意見,劉某建設的樓房確實嚴重影響了趙某的日照,趙某主張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賠償趙某房屋日照損失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