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購房壓力比較大,很多年輕人都靠父母資助買房,有的是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則是資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8年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因感情不和導致二人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當然不同意,強調這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分析: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于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后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則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p>
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律師釋法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關于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如何認定,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司法處理意見:
一、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為其購買房屋且僅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在無明確約定的前提下,法院推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致使在離婚財產訴訟過程中,難以讓審理法官采信。如依照《婚姻法》解釋三(已失效)的規定,“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钡亲浴睹穹ǖ洹芳跋嚓P司法解釋生效后,依據最新的法律法規,未約定或約定不清楚的,則優先推定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于“明確約定”的認定
根據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要規避將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最重要的便是事先約定清楚。
因此,我們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三、特別注意
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