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生父離婚后,繼子女因事故死亡,繼母要求繼承繼子女的遺產。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認定繼母享有繼承權,并判決繼母繼承20%的遺產份額。
基本案情
唐某乙(女)年幼時,母親便早早離世。父親唐某甲在其10歲時與秦某登記結婚,唐某乙遂由生父唐某甲與繼母秦某共同撫養至獨立生活。唐某乙成年后,與鄒某甲結為夫妻,生育兒子鄒某乙。2009年,唐某甲與秦某協議離婚。2021年5月21日,唐某乙與父親唐某甲在同一事故中身亡。鄒某甲與鄒某乙遂以秦某系唐某乙繼母且已與唐某乙的父親離婚,不享有法定繼承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唐某乙的全部遺產由鄒某甲、鄒某乙繼承。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秦某與唐某甲結婚時唐某乙尚未成年,并共同將唐某乙撫養至獨立生活,秦某與唐某乙之間形成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因繼母與生父離婚而自然解除,故秦某仍系唐某乙的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享有繼承權。具體繼承份額,綜合秦某撫養唐某乙的具體年限及居住生活情況等因素,依法確認秦某繼承唐某乙遺產的20%,其余遺產部分由鄒某甲和鄒某乙繼承。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生活觀念和情感需求的改變,產生了不少再婚家庭,隨之而來的各類家庭糾紛也愈加突顯,最為典型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更是引起了廣泛關注。
現實中,因為父母再婚,形成了許多未成年子女與繼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繼父母撫養繼子女從開始的道德習俗義務,隨著雙方撫養教育關系的建立,轉變成了法定權利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了,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不少觀點認為這屬于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基于撫養教育的即成事實產生,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本案中,唐某乙年幼時由繼母秦某與生父共同撫養成人,雙方已形成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女關系,并不因生父與繼母離婚而解除。
在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上,應當遵循“付出與回報相對應,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被繼承人的父母不僅包括生父母,還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這里“扶養關系”的深層價值取向,是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實質要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認定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問題,更符合民間善良風俗和老百姓的通常認知。本案中,秦某對唐某乙盡了撫養義務,理應依據撫養教育的程度享有繼承對方相應遺產的權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ㄒ唬┑谝豁樞颍号渑肌⒆优?、父母;
?。ǘ┑诙樞颍盒值芙忝谩⒆娓改浮⑼庾娓改浮?/p>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